开庭时间:2019年12月12日15时00分至16时 22分
开庭地点: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
审判方式:公开开庭 旁听人数: 人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明喜
书 记 员 崔 燕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2)吸烟、进食;(3)拨打或接听电话;(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条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许可。第三条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第四条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第五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第六条 行为人违反本纪律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第七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请审判员开庭。
审判员:清楚。书记员就座,准备法庭记录。
审判员:(敲击法槌一下。)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到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到庭被告人陈勒,起诉书载明你性别男,1993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0199307020018,藏族,农民,文盲,四川省壤塘县人,住壤塘县上杜柯乡吉拉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是否属实?(请翻译)
被(陈):属实。
审:在此之前是否受过其他法律处分?(请翻译)
被(陈):没有。
审:你是否收到我院向你送达的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时间收到的?(请翻译)
被(陈):收到了,时间记不住了。
审:被告人陈勒你是否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请翻译)
被(陈):收到了。
审:到庭被告人罗波,起诉书载明你性别男,1995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019950301001X,藏族,农民,文盲,四川省壤塘县人,住壤塘县上杜柯乡吉拉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是否属实?(请翻译)
被(罗):属实。
审:在此之前是否受过其他法律处分?(请翻译)
被(罗):没有。
审:你是否收到我院向你送达的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时间收到的?(请翻译)
被(罗):收到了,时间记不住了。
审:被告人罗波你是否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请翻译)
被(罗):收到了。
审:到庭被告人俄吾当,起诉书载明你性别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0199610010015,藏族,农民,文盲,四川省壤塘县人,四川省壤塘县人,住壤塘县上杜柯乡吉拉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是否属实?(请翻译)
被(俄):属实。
审 :在此之前是否受过其他法律处分?(请翻译)
被(俄):没有。
审 :你是否收到我院向你送达的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时间收到的?(请翻译)
被(俄):收到了。
审 :被告人俄吾当你是否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请翻译)
被(俄):收到了。
审判员: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开庭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此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已于2019年12月9日对本案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进行了公告。本案由审判员赵明喜独任审理,由崔燕担任书记员;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华、检察员助理王光军出庭支持公诉,藏语翻译人员桑旺出庭担任法庭翻译,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是否听清?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是否同意桑旺出庭翻译?(请翻译)
被(陈):听清楚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意桑旺出庭翻译。
被(罗):听清楚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意桑旺出庭翻译。
被(俄):听清楚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意桑旺出庭翻译。
审: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你们是否收到本院的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请翻译)
被(陈):收到了。
被(罗):收到了。
被(俄):收到了。
审: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请翻译)
被(陈):清楚了。
被(罗):清楚了。
被(俄):清楚了。
审:鉴于三被告人对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清楚,本庭不再当庭宣读。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庭宣布的上列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及翻译人员回避。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请翻译)(解释回避的意思)
被(陈):不申请。
被(罗):不申请。
被(俄):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辩护的规定,本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了三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为其辩护;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表示不委托辩护人、签署认罪认罚时已获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是否听清?是否属实?(请翻译)
被(陈):清楚了,属实。
被(罗):清楚了,属实。
被(俄):清楚了,属实。
审:现在本庭当庭告知三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你们听清楚没有?(请翻译)
被(陈):清楚了。
被(罗):清楚了。
被(俄):清楚了。
审:下面由公诉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请翻译)
公:详细见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请法警将公诉人刚刚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由被告人辨认。(请翻译)
(被告人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刚刚公诉人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由你们本人签署?(请翻译)
被(陈):是。
被(罗):是。
被(俄):是。
审:是否是你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请翻译)
被(陈):是。
被(罗):是。
被(俄):是。
审:你们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获得律师帮助?(请翻译)
被(陈):获得了。
被(罗):获得了。
被(俄):获得了。
审:你们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请翻译)
被(陈):知道了。
被(罗):知道了。
被(俄):知道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对你们进行讯问时应起立,听清楚了吗?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请翻译)
被(陈):知道了。
被(罗):知道了。
被(俄):知道了。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审:公诉人对三被告人是否需要单独讯问?
公:不需要。
审判员: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请翻译)
被(陈):听清楚了。
被(罗):听清楚了。
被(俄):听清楚了。
审判员: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请翻译)
被(陈):没有异议。没有陈述的。
被(罗):没有异议。没有陈述的。
被(俄):没有异议。没有陈述的。
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可以对三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三被告人,你们三人在侦查环节及审查起诉环节供述是否属实?
三被告人:属实。
审:三被告人你们是否自愿投案?
三被告人:是。
审判员: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无争议事实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对有争议的证据应重点出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证据。
公:审判员,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将本案证据简要向法庭出示。
1.作案工具红色轿车一辆已经随案移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绥安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将作案车辆扣押并随案移送。
3.户籍证据3份,证实三被告人已年满18周岁,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特征。
4.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2018年11月22日自动到马尔康市公安局投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谅解书1份,证实被盗车辆已经追回,无重大损坏情况,已赔偿人民币3000元,希望给三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从轻处理。
6.被害人刘宇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17日0时左右,自己的车牌为川A91bf9的一辆银白色五菱牌轻型小货车及车上的防滑链、千斤顶、塑料篷布蔬菜及水果等被盗的情况。
7.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1月中旬,三被爱过人驾驶车牌为川A59C0V红色轿车行驶至马尔康市白湾乡石广东村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货车盗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印证一致。
8.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车辆及物品价值人民币38083元,且被害人及三被告人对此无异议。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车辆被盗现场情况。
10.检查笔录、车辆检查照片,公安机关对被盗车辆进行了检查及车辆损坏情况,被盗物品情况等。
11.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相互进行了辨认,及对盗窃地点及车辆进行了辨认。(请翻译)
全案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审:法警,向三被告人出示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审判员: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你们听清楚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请翻译)
被(陈):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罗):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被(俄):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公诉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公:没有了。
审判员: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你们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请翻译)
被(陈):没有证据。
被(罗):没有证据。
被(俄):没有证据。
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请翻译)
公:不申请。
被(陈):不申请。
被(罗):不申请。
被(俄):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密切关系,本院将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请翻译)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发表公诉意见,详见公诉词。
审判员: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针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有无为自己辩护的?(请翻译)
被(陈):没有说的。
被(罗):没有说的。
被(俄):没有说的。
审:刚才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就本案适用法律、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本庭巳经清楚并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请翻译)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请起立,关于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请翻译)
被(陈):没有说的。
被(罗):没有说的。
被(俄):被扣押的车能不能还给家里,罚金能不能少一点。
审: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 0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谋实施盗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盗车辆及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三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陈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二、被告人罗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三、被告人俄吾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四、扣押在案的车牌为川A59C0V红色轿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宣判完毕,全体坐下。(请翻译)
审: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你们是否听清楚宣判内容?是否上诉?(请翻译)
被(陈):听清楚了。不上诉。
被(罗):听清楚了。不上诉。
被(俄):听清楚了。不上诉。
审: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犯盗窃罪一案,现在闭庭。
审:法警,将被告人陈勒、罗波、俄吾当,带出法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