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专题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受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全州涉知识产权案件。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院向公众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以点带面,为本市“营商环境建设年”积极创建良好法治环境而全力提供司法保障。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及发展保护沿革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982年我国通过《商标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构建。我国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对定了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伴随着《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历次修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1993年关贸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为“TRIPS”协定)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主要知识产权取得途径
1、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
2、专利权的取得
对符合授予条件的申请,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给予许可。
3、商标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商标权的获得的依据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享有商标权的保护,但同时商标立法上也不断强化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侵权责任及司法救济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侵犯知识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我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力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原则。《专利法》《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单行法也都有侵权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统一和细化了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明确,实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临时措施中的司法保障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规定了诉前保全措施及诉中保全措施。
1、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知识产权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常见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及保护情况
(一)著作权
1、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著作权司法保障重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专利权
1、定义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2、专利权司法保障重点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的行为不包括他人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禁止他人制造: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制造实现的权利。具体而言,制造包括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禁止他人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运用依照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的专利产品,以及使用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即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全部步骤。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包含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禁止他人销售与许诺销售: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销售是指一方有交付产品并转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禁止他人进口: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而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进口是指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含有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3、专利权的限制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定制度,因为这一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又称为“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类型:
(1)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第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这一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以公共利益或公共健康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不等于取得完整的专利权。被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权
1、定义: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的基本途径。《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权司法保障重点:《商标法》所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处分权等等。商标权人有权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许可、转让、出质和投资等方式处置其注册商标。
3、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有些利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他人未将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内容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不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有些行为虽然涉及利用商标的识别功能,却基于正当的理由或目的,也不构成侵权:
(1)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正当使用,是指非商标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于我国商标法中仅对商标描述性使用进行了明文规定,对其他商标正当使用的内容并未提及,因此商标正当使用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并不明确,目前学界达成共识的是,商标正当使用至少包括商标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指示性使用。
1)商标描述性使用:商标描述性使用又称之为商标叙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即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对于通用名称或仅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词汇,本来是不具备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但可能由于实际使用使得这些词汇实际产生了商标识别来源的作用,从而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获准注册,但这些词汇被注册成为商标并不代表商标权人可以垄断这些标志的使用,对于表达语境的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2)商标指示性使用:如果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是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这一真实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则构成“指示性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是指为了客观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某些用途、特点或者能够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对他人商标进行的使用。这种使用是表达语境的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商标使用”,因此也不应当受到商标权人干扰,而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明确非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利,有利于我们理清商标权和公共领域的界限,避免商标权的过分扩张。
3)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车”——无偿利用注册商标所体现的商誉牟取不当利益,以实现公平的商业竞争。如果在一个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前,他人就已经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然谈不上“搭便车”。对他人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应当予以容忍,否则,就会剥夺在先使用人通过诚实经营所积累的商誉,对于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表明承认了“在先使用”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2)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枯竭”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标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3)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商将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经合法授权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境内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注册商标的平行进口,司法实践上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是平行进口不损害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品质保证等功能以及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不认为是商标侵权。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行审判团队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