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能力差距大 法官释明促公正
发表时间:2015-01-0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点击:
由于马尔康县人民法院地处经济文化落后的偏远贫困山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与诉讼专业化程度之间的鸿沟较大。基于此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正确行使释明权制度救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014年11月3日上午,原告李某携相关材料到马尔康县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王某,称被告王某长期拖欠房屋租金,并拒绝退还租赁房屋。
立案庭对原告李某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李某直接将其字号作为被告起诉而没有将个体工商户个人列为被告。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公平正义。立案庭工作人员并未因为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诉讼,而是向原告释名是否愿意变更被告。在当事人自愿变更被告后迅速立案,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进人审判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
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正确行使释明权,促成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质平等,保护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参与权。并对释明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制避免了释明权过分行使而伤及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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