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定止纷争
发表时间:2015-04-1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点击:
近日,马尔康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邱某与被告尼某、杨某,第三人饶某,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尼某、杨某支付原告150000元赔偿金,第三人饶某支付原告65000元赔偿金。
被告尼某受第三人饶某雇佣拉水泥,尼某在途中邀约原告之子同行,因尼某操作不当发生车辆翻车事故,造成原告之子当场死亡。调解中,三方对赔偿的总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杨某(尼某监护人)与第三人饶某在承担赔偿金额分配上存在分歧。被告杨某不愿意承担全部金额,认为饶某是雇主雇佣未成年驾驶且无牌超载运输,应该由饶某承担大部分责任,双方就此争论不休。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各方存在的过错及责任,为消除三方分歧,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承办法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已调查掌握的案情予以多次分析研究,充分结合自身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频繁接触三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使其均能够自觉权衡调解与判决结案的利弊,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达成共识,选择调解结案的方式化解矛盾。
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化解,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仅达到了案结息诉,消除积怨的目的,而且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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