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3-31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点击:
第一条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根据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旨在帮助干警养成良好的习惯,促进各项工作、为干警奖惩、晋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考勤由政治处负责,方法为定期考勤与抽查相结合。内容包括:
(一)休假的类别、日期;
(二)公差、学习、开会等时间;
(三)迟到、早退、旷工的时间。
第三条 干警外出办案必须提前在政治处登记,以便政治处掌握外出人员情况,登记作为差旅费报销审核依据。
第四条 干警超过规定上班的时间未到岗的属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早于规定时间下班或擅离岗位职守的属早退。干警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半天以上的、未请假而不参加应当参加的公益、集体活动半天以上的为旷工。
第五条 迟到或早退以次数计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20元。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干警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旷工以半天为单位计算。旷工半天以上,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倍,由政治处、监察室、财务室共同执行。
被扣罚的资金用作当年年底奖励基金。
第七条 干警一年连续旷工达十五天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日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扣发工资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和《法官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干警的子女有上幼儿园或小学一至二年级,需要接送的,上班和下班可分别推迟和提前三十分钟。
对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干警,上班和下班可分别推迟和提前一个小时。
第九条 干警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对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干警年度考核内容。
全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被评选为先进和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迟到或早退达十次以上的;
(二)事假三十天以上的;
(三)旷工两天以上的;
(四)病假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本院以往的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有关奖罚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院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考勤由政治处负责,方法为定期考勤与抽查相结合。内容包括:
(一)休假的类别、日期;
(二)公差、学习、开会等时间;
(三)迟到、早退、旷工的时间。
第三条 干警外出办案必须提前在政治处登记,以便政治处掌握外出人员情况,登记作为差旅费报销审核依据。
第四条 干警超过规定上班的时间未到岗的属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早于规定时间下班或擅离岗位职守的属早退。干警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半天以上的、未请假而不参加应当参加的公益、集体活动半天以上的为旷工。
第五条 迟到或早退以次数计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20元。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干警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旷工以半天为单位计算。旷工半天以上,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倍,由政治处、监察室、财务室共同执行。
被扣罚的资金用作当年年底奖励基金。
第七条 干警一年连续旷工达十五天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日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扣发工资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和《法官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干警的子女有上幼儿园或小学一至二年级,需要接送的,上班和下班可分别推迟和提前三十分钟。
对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干警,上班和下班可分别推迟和提前一个小时。
第九条 干警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对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干警年度考核内容。
全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被评选为先进和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迟到或早退达十次以上的;
(二)事假三十天以上的;
(三)旷工两天以上的;
(四)病假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本院以往的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有关奖罚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院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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