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利用“四川微法院”、“阳光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在特殊时期依靠法律有力的保障防疫工作,结合防疫工作和执行工作实际,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疫工作
近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对疫情期间法院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马尔康市法院执行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认真服从市委、政府、市政法委及院党组的统一安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坚定信心、听从指挥、积极应对。
二、防疫期间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措施
1、防疫期间执行时效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依法予以终止。
2、对因在防疫期间哄抬物价,生产、销售相关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妨碍公务等情况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从严从快执行。
3、对因防疫需要,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需要解除强限制消费、失信等措施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予以解除,待防疫结束以后重新恢复;因防疫工作需要,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凭相关单位、部门证明,不予处罚。
4、因疫情失去收入的被执行人,提交相关资料经合议庭合议后,首先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尽最大可能促成双方和解,申请人不同意的,充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防疫解除后给予被执行人2-3个月的宽限期,期间暂缓限制消费、失信、拘留等惩戒措施,并尽量灵活采用财产控制措施。
5、对因疫情失去收入的申请人,应加大执行力度。申请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又因疫情失去收入的,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司法救助,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救济、解决。
三、严打防疫期间利用疫情规避执行的行为
1、防疫期间,被执行人利用疫情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在防疫解除后一经查实,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2、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因防疫期间无法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参照上条处理。
3、在防疫期间对违反相关防疫规定出入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消费、旅游、度假、赌博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在防疫解除后,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4、在防疫期间,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行为的,履行期间因防疫特殊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依法予以中止,如造成其他纠纷,执行干警应当优先组织和解,和解不成的,可引导当事人另诉解决。
本通告内容即日起施行,由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37)2833102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