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5月16日9:30时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特3号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判长:杨青 审判员:余德芳 人民陪审员:董文刚
书记员:唐建美
书:现在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传当事人到庭,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申请人李正华是否到庭?
申:到庭。
书:被申请人马永军是否到庭?
申:未到庭。
书: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申请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申请人:李正华,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梭磨乡毛木初村1组23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513229196912152423。
被申请人:马永军,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藏族,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梭磨乡毛木初村1组23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513229196608020311。(未到庭)
审:被申请人为什么未到庭?
申:因为他有暴力倾向并且双耳失聪,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审:经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特别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特3号申请人李正华与被申请人马永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青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德芳、人民陪审员董文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唐建美担任庭审记录 。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申请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申:明确。
审:现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由申请方简要的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求事项:1、宣告被申请人马永军无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申请人李正华为被申请人马永军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详见民事诉状。内容(略)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申请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
申:1、身份证3份,户口簿1份,结婚证1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主体身份。
审:申请人继续举证。
申:2、证明2份,拟证明婚后有两名儿子,其中一名儿子因公牺牲,我是马永军的唯一监护人。
审:申请人继续举证。
申:3、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1份,拟证明马永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审:申请人继续举证。
申:4、华西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拟证明马永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申请人继续举证。
申:没有证据出示了。
审:现在询问几个问题。被申请人马永军生病后一直是你在照顾吗?
申:是的,在他患脑膜炎长达14年的时间都是由我在照顾。
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当庭合议,认为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现在由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申:没有什么说的,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休庭10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审:申请人李正华与被申请人马永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并进行了评议。现在当庭宣告判决内容如下:(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宣告马永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指定申请人李正华为被申请人马永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请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