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1月20日 9:3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初20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长:蒋蓉
审判员:索准
人民陪审员:斯满特
书记员:代国静
翻译:金嘎松(系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报社退休职工)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请翻译!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翻译!
原告:作里板,男,1975年8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壤塘县中壤塘乡壤塘村,身份证号码:513230197508051831。
审:被告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无异议。
被告:桑几,男,1980年3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马尔康市草登乡斯尼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3229198003051018。
审:原告对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请翻译!
原:无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初202号原告作里板与被告桑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蒋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索准、人民陪审员斯满特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代国静担任庭审记录,由金嘎松担任庭审翻译。请翻译!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请翻译!
原:明确。
被: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请翻译!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法庭调查之前请原、被告当庭签署保证书,原、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将受到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原、被告听清楚没有?请翻译!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桑几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事实和理由(详见答辩状):1、原告称,借款本金45 000元,不是事实,实际本金只有10 000元。2、原告所谓的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借款利息:①不符合国家法律,目前是属于扫黑除恶打击对象之一;②利息计算3%过高,本人只能承担2%;②利息计算的时间与利息金额不符。3、原告所要求的,交通,误工,生活等一切费用被告一概不承担。4、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费用原告只承担该原告承担的部分。
审:被告答辩意见发表完毕,请翻译!
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听清楚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请翻译!
审:现在开始举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出处。请翻译!
原: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拟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请翻译!
被:无异议。
审:请翻译将被告质证意见翻译给原告 。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二组证据借条原件1份2页,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45 000元,约定每个月100元以3元为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期限为半年,定于2017年3月1日偿还本息,借款人(原告)和贷款人(被告)都持有按有手印的借条,待偿还全部债务后此借条视为无效。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请翻译!
被:有异议,2011年5月25日借的钱,原告从壤塘的兄弟泽哥处帮被告借了10 000元是事实,本来想第二年还钱,但因为被告老婆病了,没经济能力还,这张45 000元借条是原告威胁我写的,如果我不打该借条,他就要威胁我的妈妈等,我是受胁迫打的借条。
审:原告有无异议?请翻译将被告质证意见翻译给原告 。
原:有异议,没有胁迫被告,是他自愿打的。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三组证据是借条复印件2份6页,第一份借条上载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替草登桑几从俄山罗依手里借走了28 000元,每个月100元以3元为利息,担保人泽郎罗尔依,罗尔伍在场,地址为山上俄山罗依家里。从借钱日期至2016年9月1日还钱,借款期限为1年5个月15天(17个月15天),应还本金28 000元和利息14 700元,共计42 700元,2016年9月1日原告在壤塘次吉寺的根德家当面向俄山罗依和泽郎罗尔依还清,还钱时王真和根德都在场;第二份借条上载明:作里板于2016年9月1日向罗晨借款共计50 000元整,约定期限为一年,每月100元以3元为利息,作里板抵押了小金像,若到时不还满一个月小金像属于罗晨,担保人阿旺加措,该借条为代替草登桑几以还俄山罗依42 700元债款而定的契约。上述两张借条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帮被告从俄山罗依处借款28 000元,每个月100元以3元为利息,截止2016年9月1日利息为14 700元,本息共计42 700元,原告为了帮被告还在俄山罗依处的借款42 700元,向罗晨借款50 000元,用原告小金像做抵押,帮被告还款42 700元的属实。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请翻译!
被:有异议, 1、我不知情;2、没让原告帮我借这些钱,这些钱没有经过我的手,这些钱的去向不清楚,我也认不到其他借钱的人;3、当时被告要还原告钱,被告提出分期还款,原告不同意分期还款,要一次性还款,是原告主动借钱给被告的。
审:请翻译将被告质证意见翻译给原告 。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证据出示完毕。
审: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出处。请翻译!
被:第一组证据是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页,拟证明被告身份主体适格。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请翻译!
原: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第二组证据是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1页,拟证明2011年5月25日原告的兄弟(泽哥)从壤塘县支行向被告桑几的银行卡账户(6228483870049450011)存入10 000元。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请翻译!
原:无异议,2011年5月25日将10 000元借给被告是真实的,原告主动借钱给被告不是事实,因被告困难,我才帮助被告借的,口头约定100元每月给3元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语音记录能够证实,现在我当庭提交我的苹果4S 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语音记录等。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没有了,出示完毕。
审:原告你现在还有证据出示吗?之前你举证时称证据已经出示完毕了吗?
原:还有证据出示,望法庭批准,原告今天当庭提交苹果4S手机备忘录,现手机没有号码了,我开庭后打印出来提交,拟证明手机备忘录里面有帮被告借钱的记录。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原告自己写的记录,我不清楚,不认可。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有,原告今天当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语音记录,拟证明原告帮被告借钱的事实,对借钱被告是知情的。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不予认可,而且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没有提到俄山罗依和罗晨。
审: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语音记录是否提到了俄山罗依和罗晨等借款人的名字?
原:没有提到,因为该手机内存小,其他记录都被我删除了,只有这点了。
审:原告,庭审结束后将微信语音聊天刻成光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备忘录打印出来向法院提交,并注明聊天的对象是谁,不提交后果自负,原告听清楚没有?请翻译!
原:听清楚了。
审:现在休庭5分钟。
审:现在继续开庭。原、被告双方证据都已出示完毕,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证据,经合议庭综合评判,再确定是否采信。请翻译!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借款期限?2、借款利息的支付期限和计算方式?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有无补充?请翻译!
原:没意见,无补充。
被:没意见,无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请翻译!
审:原告,你是做什么工作的?请翻译!
原:我是到处打工的,搞副业的。
审:原告你给被告借了几次钱?
原:我只借给被告一次钱,2011年5月25日,在拉萨帮被告在西藏的朋友杨塔的手上借了10 000元给被告。
审:原告给被告借款10 000元是否事实?
被:借给我10 000元是事实。
审:原告借给被告10 000元是否约定了利息?
原:约定了利息,利息是100元是每月3元(按月利率3%计算),以前有借条,现在没有了。
审:被告利息是怎么约定的?是否有借条?
被:没有借条,利息当时口头约定,10 000元一月利息为150元,一年1800元,还款时间没有约定。
审:原告约定还款时间没有?
原:借款是2011年5月11日,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时间。
审:原告,你诉状上称28 000元由俄山罗依直接将款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汇给指定的哪个账户了?怎样汇款的?
原:这个诉状内容我请人写的,可能写错了,这个28 000元是原告替被告在俄山罗依处借的,并将现金28000元直接支付给俄尖巴了,我把整个借钱的过程给法庭陈述一遍,每年到了还款时间被告不还,原告为了帮被告还从杨塔那里借的钱,又从曲丹、俄尖巴、俄山罗依、罗晨处依次借钱,并依次偿还上述债务。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我不知情,没有要求原告借过其他钱,就只借了一次,就是2011年5月25日原告帮我借过10000元,其他的借款与我无关,我也不认识这些人。
审:原告,你主张的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5 382元、生活费5 520、住宿费4 600元 、律师费500元、翻译费295元的依据什么?
原:我为了要债务多次到马尔康找被告所产生的费用,我自己算的,我没有证据和相关票据。
审:原告、被告,上述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5 382元、生活费5 520、住宿费4 600元 、律师费500元、翻译费295元费用,借款时有没有约定?
原:没有,我自己算的。
被:没有。
审:原、被告,对于利息从2011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有无异议?
原:无意见。
被:无意见。
审: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请翻译!
原:以上借款是事实,我愿意就自己所说的承担法律责任。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10 000元借款是事实,我分期还,利息法院判。
审:请翻译将被告法庭辩论意见翻译给原告 。
审:双方当事人的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观点。如有将进行第二轮辩论。在第一轮中已经阐述了的观点不再重复。原告还有无新的观点?请翻译!
原:有补充,利息3分被告你清楚。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被: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
被:10 000元借款,我每个月还,利息10 000元每个月只按150元算。
审:请翻译!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请翻译!
原:不同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既然原、被告都不同意调解,现请双方当事人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敲法槌)请翻译!
原告 (签名或者盖章 )
被告 (签名或者盖章 )
审判人员 (签名 )
书记员 (签名 )
翻译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