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初1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审判员:杨青、蒋蓉
人民陪审员:银措
书记员:何晓娟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原代:石嘉璐、石华忠、张秀英委托我出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严):到庭。
书:第三人是否到庭?
原代:第三人洪海毅、石玉祝委托我出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石华忠,男,汉族,生于1940年3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230194003082217,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209号3楼14号,系被继承人之父。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生于1949年7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4907117921。现住广元市苍溪县石马镇真武村二组11号,系被继承人之父。
原告: 石嘉璐,女,生于2008年6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22920080616004X。现住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友路520号16栋1单元4楼3号,系被继承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洪海毅,系石嘉璐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被告对原告方及代理人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严):无异议。
被告:石顶男,男,回族,生于2014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513225201401011715。现住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银润南一路66号9栋1单元。
法定代理人:严凤,系石顶男的母亲。
被告:严凤,女,回族,生于1982年9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225198209051723,现住四川省九寨沟县永乐镇下街51号。
审:原告对被告方及代理人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第三人:洪海毅,女,藏族,生于1982年7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3229198207140020,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友路520号16栋1单元4楼3号,被继承人前妻。
第三人:石玉祝,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7日,身份证号码:51322919760107192x,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209号B栋5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原告、被告对第三所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对石玉祝出庭有异议,签完开庭通知书都没有告知我,我不知石玉祝是第三人,我拒收了。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初101号原告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与被告石顶男、严凤,第三人洪海毅、石玉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蓉、人民陪审员银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晓娟担任庭审记录。
审:原、被、第三人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代:明确。
被:明确。
第三人: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广电法院商住楼广电大厦17楼5号的住宅房屋由原告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及被告石顶男共同继承;2、原告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被告石顶男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向第三人及继承人张秀英偿付被继承人遗产所负债务161 921.7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嘉璐的代理人有没有补充?
第三人:没有补充。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严):1、2012年洪海义与石虑离婚就明确了此房属石虑所有,当时洪海毅是签字捺印了。我和石虑结婚后,当月我们就共同承担按揭,石虑死后,我从未中断,后全部清偿。2、我不承担诉讼费。3、洪的借条我不清楚,请提供用于夫妻共同的证据。3、借条1000000与本案无关。4、洪在石去世的当月就注销了我们的还贷银行卡,导致我无法还贷。综上所述,借条我不承认。
审:原告、第三人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没有新的补充?
原:无补充。
第三人:没有补充。
审: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归纳本案的主要焦点为:1、原告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及被告石顶男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2、被告严凤是否法定继承权利?3、死者石虑生前所欠债务是否属实?被告严凤已还清该房屋贷款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对本庭总结焦点有无补充?
原代:同意,无补充
被(严):同意,无补充。
第三人:同意,无补充。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法庭焦点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出处。
原代:第一组证据原告石华忠、张秀英身份证复印件、真武村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主体适格,石华忠、张秀英系被继承人的父母。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第二组证据洪海毅与石虑的离婚证、洪海毅的户口簿,拟证明洪海毅与死者石虑于2012年8月24日已离婚,石嘉璐系洪海毅与死者石虑的婚生女。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第三组证据是严凤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石顶男系石虑和严凤婚生子,具有法定继承权。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审:第四组证据是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调取的严凤、洪海毅、石虑人口户籍信息,及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严凤因其涉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致被继承人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被告严凤依法丧失继承权。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定罪,该证据不能证明我有罪,请拿出证据证明我有罪。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第五组证据是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2019年4月10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结合洪海毅与石虑的离婚证复印件。拟证明案涉房屋属石虑个人所有,并承担按揭贷款。因石虑已经死亡,案涉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2011年6月购买,2012年8月石虑就与洪海毅离婚,并捺印确认。2012年10月我与石虑结婚,我们共同偿还贷款,石虑去世后,我个人一直在偿还贷款,所以案涉房屋属我与石虑共同所有,我有一半的所有权。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代:没有了。
审: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的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将进行综合评判决定是否采信。
审:下面由被告方提交证据。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被(严):第一组证据是洪海毅与石虑的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拟证明这个时候买的房子,洪海毅与石虑已离婚,明确规定房屋属石虑所有,涉案房屋应属于我和石虑的共同财产。
审:原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案涉房屋购买于石虑与洪海毅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共同所有,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属石虑个人所有,购买房屋时,石虑与严凤并未成立婚姻关系,案涉房屋属石虑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说主张的案涉房屋属于其与石虑夫妻共同所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涉案房屋还款是以我的公积金贷的款,我多次想转到石虑头上,但农行要求先还清再过户,中间有几个月都未按时还贷款,所以我为维护自己的征信,迫于无奈于2016年6月29日到银行查询该房屋的贷款记录,经银行同意换成我尾号9077的银行卡开始帮他们还款。并非故意注销原还款银行卡。我帮他们还了17个月的贷款。我实在还不起了,又多次去农行信贷部门说明原因,也请农行想办法。严凤说她有按时足额还款,但是我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科查过我的征信记录,显示从2017年10月开始,我有24条逾期记录(累计我还款之前有几条逾期记录),现我的所有信用卡、公务卡都被冻结,已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生活。严凤主张案涉房屋属她所有,她没有按时履行自己按时还款的职责,导致我的征信严重受损,我要求严凤赔偿。
被(严):第二组证据是马尔康市达萨街177号马尔康市广电大厦1栋1-17-5号房屋按揭明细表复印件1页、中国农业银行卡还款明细清单3页(洪海毅的卡,还了131160.16元)、严凤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1张(以自己名义办的卡,卡尾号为1276,还了16509.09元)、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1页、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5页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页、(2019)川3201民初196号裁定书1份3页、洪海毅尾号为5812的银行卡及复印件。拟证明严凤一直在还马尔康市达萨街177号马尔康市广电大厦1栋1-17-5号房屋的贷款,现已将贷款还清,我个人偿还按揭款183813.58元,和石虑共同偿还131160.16元。测绘费复印件1份(600元)、送货单复印件1份(水管爆裂维修1200元)、销货单复印件1份(买水管费用731元)、情况说明复印件(楼上防水1600元)。拟证明涉案房屋一直是严凤在出资管理,是夫妻共同财产。测绘费等共计4131元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承担此债务。
审:原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1、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以农行9月18日的结清证明所载明的30万元,来认定严凤还了30万元,是贷款了30万元,金额暂无法确定。3、严凤与石虑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一半归严凤个人所有,一半归遗产来处理。4、石虑死亡后严偿还的贷款本息及贵院民初196号案件中严凤偿还的按揭本息仅能作为严凤的债权进行主张,严凤不享有物权。5、对于严凤提交的4131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在实际使用这个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房屋由严凤对外租赁,租金也应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
第三人:没有异议,严凤说已按时还款,但该证据证明严没有按时还款,均是隔月间断性还款。
审:请原告提出证据证明严凤一直在出租此房屋,出租金额是多少?
原:暂没有证据。
被(严):房子我一直在居住,请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房屋在出租。此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债务都是我一个人偿清的,我该享有此房一半的物权。
被(严):第三组证据是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原件、松潘县卫生健康局出具工资证明原件。拟证明我严凤无罪,我在上班。
审:原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严凤无罪,仅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依法进行解除。2、松潘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仅证明严凤的月工资标准,应发工资,年和月没有具体日期,且严凤在石虑被害前也在卫生局工作,不能证明严凤还在卫生局工作,严涉嫌犯罪,松潘县人事局及健康卫生局恢复她的工作,属于违法行为。死亡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了死亡的时间,继承的开始时间,涉及到的严凤所归还的按揭贷款属于个人债权还是继承财产的时间节点。
第三人:没有异议,支持白律师的意见。
被(严):第四组证据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1份。拟证明马尔康市达萨街177号马尔康市广电大厦1栋1-17-5号房屋是严凤和石顶男的唯一住房,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要保障我们最基本的住房。
审:原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出具单位是松潘县房屋管理局,只能证明被告严凤在松潘县没有拥有产权的房屋。金牛区的房屋严凤已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所有权,所以是唯一住房不是事实,位于金牛区的房屋也被严凤控制。
第三人: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我所知不只有这一套房屋,
被(严):第五组证据是2014年办理诉争房屋房产证向开发商上交的材料复印件1份,拟证明交的是夫妻共同资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至今无结果,目前涉案房屋是我和孩子的唯一住房。
审:原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被告补充提交的仅有石虑和洪海毅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石虑与严凤结婚证、以及严凤与石虑的身份证明,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严凤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没有了。
审: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的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将进行综合评判决定是否采信。
审:下面由第三人提交证据。第三人有无证据出示?
第三人(洪海毅):第一组证据是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6页,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洪海毅曾为马尔康市达萨街177号马尔康市广电大厦1栋1-17-5号房屋还了17个月的贷款金额31921.74元,死者石虑生前曾向洪海毅借钱30000元。
审:原、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还款金额31921.74元,借条30 000元的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
被(严):借条我不认可,真实性我怀疑,请提供此款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注销此卡没有通知我,期间我存不进去钱,出具的证据我都不认可。
审:借条是在石虑与严结婚之前打的?是否属实?
第三人:在他们结婚之前,属实。
被告:我不清楚,我无法辨认。
审:第三人洪海毅还有无证据出示?
第三人(洪):没有了。
审:第三人石玉祝有无证据出示?
第三人(代):借条(钱是2015年4月26日借的,借之后2015年6月补打的借条)原件及银行取款凭证(石玉祝20000元、张秀英70000元)、存款凭证原件(100000元)各1份,拟证明死者石虑生前曾与严凤一起向石玉祝、母亲张秀英借钱共计100 000元,其中70000元属张秀英,石玉祝取款20000元加10 000元给的现钱,当日将100000万元存入名为严凤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另行起诉。
第三人:我不清楚。
审:第三人石玉祝还有无证据出示?
第三人(代):没有了。
审:对第三人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的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将进行综合评判决定是否采信。
审:本庭现向原被告询问与本案相关的一些问题,希望你就知道的属实作如实回答?
1、诉讼请求中共同继承是否是等额继承?
原(代):等额继承。
2、原被告是否就所诉争得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是否需确定具体金额?
原:产权170平方,洪海毅陈述借款30000元给石虑是搭建房顶用,实际使用面积不止170平,产权面积按10 000元每平方处理,共计1 720 000元。
被严:以660 000元起诉的,现在1 720 000元,我只认可起诉时的660 000元。
第三人:我同意以1 720 000元处理。
原(代):如果被告主张评估,我同意评估。
被:我只认可660 000元。
审:请原告在2019年11月11日前向法院提出评估申请,清楚没有?
原(代):清楚了。
审:(2019)川3201民初196号裁定书中载明的已偿还的按揭款167304.49元,是严凤的个人还款,是否认可?
原:需要核查的是起诉之前洪海毅、石虑、严凤三人共还金额,要核实结婚后共同还的金额,石虑死亡后严凤个人还的金额。
被:我是现金还款,农行要求签洪海毅的名字,我不愿意,就只还了1858.34元。后头就停止现金还款,最后以卡转卡的形式还清167304.49元。
原(代):我方确认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石虑与严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房屋贷款本息131160.16元。石虑死亡后至农业银行提起诉讼前严凤个人归还房屋贷款本息16509.09元。农业银行提起诉讼后(2019)民初196号严凤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67304.49元。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被(严):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有银行流水,后面是一次性还清的。测绘费、其他费用共4131元由所有继承共同承担此债务。
审:十万元的借条借期是1年,为保障石玉祝的合法债权,法院根据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之156条规定,在法庭辩论之前,第三人有权提出参加诉讼,石玉祝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我院依法追加石玉祝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听清楚没有吗?况且我们是在开庭前通知你了的,被告你拒收了的。
被(严):听清楚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据被继承人石虑2016年5月死亡的事实,能够予以确认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2、原告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石顶男、严凤均为石虑的法定继承人,但严凤涉嫌对被继承人石虑故意伤害致死,故被告严凤丧失继承权,我方主张石华忠、张秀英、石嘉璐、石顶男该4人对遗产等额继承。3、被继承人石虑对第三人洪海毅所负30 000元债务以及第三人洪海毅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为清偿的银行按揭贷款,同意洪海毅所主张债权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4被继承人石虑与严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张秀英,第三人石玉祝负有70 000元和30 000元共计100 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清偿,其中50 000元应作为石虑的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处理,剩余50 000元应作为严凤的个人债务向张秀英、石玉祝清偿。5、严凤与石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中一半应纳入本案遗产范围处理。6、被继承人石虑死亡后,严凤偿还的包含贵院196号案件所涉及的一次性清偿金额,严凤可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不享有涉案房屋物权。7、被告严凤所主张的案涉房屋属共同所有,享有一半的所有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辩论意见进行答辩
被:1、此房属我和石虑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严凤一半后再进行其他继承分割。2、我是抚养孩子的主要继承人,为了保障孩子基本生存住房,为了他平安健康成长,房子应属我们所有。房子属实物,固定资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房子尽量不分割。如果其他继承人主张拍卖分割,我主张我和孩子那部分不拍卖。成都金牛区那套房子无结果,目前此房属我们唯一住房。3、请拿出证据证明我有罪,不然我该享有继承权,享有房屋一半的物权。4、对洪海毅注销我按揭的银行卡,请做出惩罚,私自办卡还贷,是她想占为己有,洪海毅主张的按揭的30000元我不认可,石虑借条上的100 000元与本案无关。5、所有贷款和债务都是我严凤一个人偿清,要不然农行早就把房子拍卖,其他人还分啥子呢。6、我是石顶男的主要抚养人我该多分。(详见答辩状)
审: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辩论意见进行答辩
第三人:没有意见。
审: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补充?
原:张秀英的70 000元和石玉祝的30 000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处理,100 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中50000元应当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处理,另外50000元应属于严凤个人债务。
被:100 000元与本案无关,另行起诉。
第三人:刚才严凤说她借给我30 000元请提供证据证明。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现在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此房属共同财产,应在分我一半后,再按遗产范围进行继承。
审:现在由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人:没有补充。
审: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原则,本案可以协商调解,原被告、第三人你们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调解。
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审: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在书记员处阅读本次的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捺印(敲击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