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16分至9时26分
开庭地点: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崔燕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请检察人员入庭就坐;请审判员入庭就坐;向审判员报告被告人的到庭情况,声明法庭准备就绪;请大家坐下。
审判员:(敲法槌)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判员:法警,传被告人严木参到庭。
审判员:被告人严木参,你的身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前科信息庭前已经核实,是否与起诉书载明一致?
被: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木参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现在宣布审判人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英独任审理,书记员崔燕担任法庭记录,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优燕、助理检察员王继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木参,你是否听清?
被: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庭宣布的上列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回避。被告人严木参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被告人严木参,你是否收到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收到。
审:你是否收到我院的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收到。
审: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被:清楚。
审:鉴于被告人对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清楚,本庭不再当庭宣读。
审:现在本庭当庭告知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审:下面由公诉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详细见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请法警将公诉人刚刚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由被告人辨认。
(被告人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被告人严木参,刚刚公诉人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由你本人签署?
被:是。
审:是否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是。
审:你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获得律师帮助?
被:是。
审:你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被:知道。
审:被告人严木参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认罪。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严木参,起立作最后陈述,有什么希望或者请求可以向法庭提出来。
被:没有陈述的。
审:经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案件证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木参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严木参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8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严木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被告人严木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全体坐下。
审:本次为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你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被告人你是否上诉?
被:不上诉。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审:法警,带被告人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