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9月19日9时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
案号:(2019)川3201民初21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审判人员:周燕
书记员:茸初
书: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审: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高守琼,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住址: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鹿鹤村14组15号,身份证号:510126196305141020。(未到庭)
原告:郑波,男,汉族,1985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彭州九尺镇鹿鹤村14组15号,身份证号码510182196850402103X。(未到庭)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成伟,男,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审: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被告:阿坝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尔康镇达萨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心乐,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阿坝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部门经理。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调解(2019)川3201民初210号原告高守琼、郑波与被告阿坝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周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茸初担任记录 。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告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明确。
审:被告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被:明确。
审:现由原告方简要的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经济补偿金76 600元,以及该笔款项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暂计为2000元,合计78 6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方的近亲属系被告员工。2018年11月郑可华在被告阿坝州阿坝县阳光花园项目部工地上干活时突发脑溢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高守琼系郑波之妻;原告郑波系郑可华之子。事发后双方就此事的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经允协商达成共识,并与2018年11月14日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方支付766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被告此后一直没有及时向原告方支付该笔费用,经原告方无数次催收仍然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故此现原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如判清。
审: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代:我承认原告的所说的是事实,但是这个事情是发生在阳光花园项目部,项目部挂靠的我公司,实际责任人为阳光花园。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阿坝鑫隆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的身份信息拟证明被告合法主体资格。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代:原告亲属关系证明,拟证明与原告合法亲属关系。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代:一次性补偿协议书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补偿金76600元补偿金的事实。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代:无证据出示了。
审:现在请被告出示证据。
被代:我方无证据出示,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我们认可拖欠原告的76 600补偿金的事实,但是此款该由阳光花园项目部支付。目前现在我正在打官司,钱被冻结了,所以才无法按时支付,官司打完了就马上给。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调解。
审:首先由原告提出调解方案。
原代:阳光家园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我要求被告阿坝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补偿金76 600元,产生的利息不予追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共支付我76 993元,并在2019年10月中旬给。
审: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被代: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剩余补偿款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
审:本案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谁负担?
被代:由我来承担。
审:双方还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没有了。
被代:没有了。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阿坝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高守琼、郑波经济补偿款76 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审: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听清楚没有?
原代: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请原被告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
原告 (签名或者盖章 )
审判人员 (签名 )
书记员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