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19年4月29日11时30分至12时 15分
开庭地点:四川省马尔康市沙尔宗法庭
审判方式:公开开庭 旁听人数:139人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 英
审 判 员 赵 明 喜
人民陪审员 兰 由 光
书 记 员 崔 燕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2)吸烟、进食;(3)拨打或接听电话;(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二条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第三条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第四条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第五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第六条 行为人违反本纪律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第七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清楚。书记员就座,准备法庭记录。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伍伍到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到庭被告人伍伍,你还有无其他名字?多大年龄?出生年月日?是什么族别?出生地在哪里?什么文化程度?从事什么职业?住址在什么地方?
被:伍伍,没有其他名字,62岁,195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文盲,农民,住马尔康市草登乡斯尼村二组。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何时被取保候审的?
被: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时间记不住了。
审判长:在此之前是否受过其他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收到我院向你送达的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收到了。时间记不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你是否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何时收到的?
被:收到了。
审判长: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议庭人数)、第一百八十六条(开庭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在此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已于2019年4月25日对本案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进行了公告。本案由王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审判员赵明喜,人民陪审员兰由光组成合议庭,由崔燕担任书记员;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华、助理检察员王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伍,是否听清?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被:听清楚了,同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辩护的规定,本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了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为其辩护;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可以由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被告人伍伍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申请法律帮助,我院发函通知马尔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伍伍提供法律帮助,马尔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19年4月10日会见被告人伍伍,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伍伍是否听清?是否属实?
被:听清楚了,舒适。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遵守法庭纪律,如实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发问,以及阅读法庭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被告人伍伍,你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被告人伍伍,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合议庭在对你进行讯问时应起立,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
被:没有意见。没有陈述的。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被告人伍伍,你在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属实。
公:被告人伍伍,你是否当庭自愿认罪?
被:认罪。
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无争议事实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对有争议的证据应重点出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证据。
公: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1份、立案告知书1份、拘留证1份、 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1份、提请逮捕书1份、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释放通知书 1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提讯证1份,正式案件来源及侦察程序合法。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未吸毒。4.扣押决定书4份,扣押清单1份,证实扣押物品情况;5.挡获经过1份;6.马尔康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证明1份未向其发放红豆杉采伐许可证;7.归案情况说明;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9.承诺书、照片、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伍伍购买30柱树木补种。书证出示完毕,请法庭向被告人出示相关照片,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法警,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公:公诉人继续出示物证:斧头1把、红豆杉原木4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车辆返还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涉案物品情况说明。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1号盗伐现场 位于马尔康市龙尔甲乡干木鸟村省道S220干木鸟道班西北 面山坡上120米处;2号盗伐现场位于马尔康市龙尔甲乡干 木鸟村村口西面200米处山沟往北方向350米处;被告人伍 伍对运输车辆以及砍伐的四件原木进行指认,王尔旦对运输车辆进行指认;被告人伍伍对盗伐工具斧头进行指认。
提取笔录,侦查机关对盗伐现场的木材枝桠进行鉴定检材提取,并对砍伐的四件原木进行鉴定检材提取;被告人伍 伍对砍伐的四件疑似红豆杉原木进行了辨认。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你听清楚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被:听清楚了,全部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补种的杉树照片是否是你补种的?
被:是我补种的,我保证存活。
审判长:对你对现场的辨认指认笔录,是否属实?有无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出示的马尔康林业局没有向你发放采伐许可证,是否属实?有无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公:鉴定意见: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字(2019)第05号报告, 证实嫌疑人伍伍砍伐树木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云南红豆杉, 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对本组证据你有无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证人王尔旦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伍伍在龙尔甲乡干木鸟村砍伐树木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你对本组证据有无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伍伍2019年1月19日、1月21日在马尔康市龙二甲乡干木鸟村非法砍伐2株红豆杉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你对公诉人出示的本组证据有无意见?
被: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报告审判长,本案全部证据已经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公: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判长:经过刚才法庭调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密切联系,将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发表公诉意见,详见公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伍伍,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你是否听清楚?针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有无为自己辩护的?
被:听清楚了,没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新的意见?
公:没有了。
审:刚才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本案适用法律、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本庭巳经清楚并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伍伍请起立,关于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我不知道砍红豆杉这么严重,我知道错了,我也给村上的和亲戚都宣传了,请你们从轻,谢谢。
审判长:下面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敲法锤)
(合议庭评议案件)
审: (敲法锤)现在复庭。
审:法警,传被告人伍伍到庭。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伍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本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相关证据、发表的意见及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及最后陈述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经评议认为,被告人伍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补种了树苗,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经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伍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二、涉案红豆杉原木4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作案木工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送达,除判决主文外,书面判决书与口头判决表述不一致的,以书面判决书为准。
审:宣判完毕,全体坐下。
审:被告人伍伍,你是否听清楚宣判内容?是否上诉?
审:听清楚了,不上诉。
审:现在闭庭。
审:法警,将被告人伍伍带出法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