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
时间:2018年3月24日9:30时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8)川3201民初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曹玲
书记员:何晓娟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原告:鲜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某某,男, 生于1948年7月15日, 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原告:杨某某,女, 生于1957年10月9日, 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原告:鲜某某,女, 生于2004年2月23日, 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鲜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系原告父亲。
原告:鲜某某,女,生于2005年9月20日, 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鲜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系原告父亲。
原告:鲜某某,男, 生于2007年10月10日, 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鲜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营山县灵鹫镇,系原告父亲。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审:到庭人员有哪些?为什么没有到庭?
原(代):鲜某某、陈某某到庭,杨某某生病,鲜某某、鲜某某、鲜某某上学。
审: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杨:无异议。
被告三:无异议。对代理人有异议,所有人都由他代理,有异议。
被告润:无异议。
被告财保:无异议。
被告平保:无异议。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达州市渠县贵福镇,身份证号码:
被告:三郎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25日,藏族,马尔康市日部乡,身份证号码:
诉讼委托代理人:昌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阿坝州润邦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2号1幢2单元2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马尔康镇马江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
诉讼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生于1989年 11月 7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审:经传达,未到庭。
审:原告及其他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杨:无异议。
被(三):无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川3201民初7号原告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鲜某某、鲜某某、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三郎某某、阿坝州润邦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曹玲独任审理,由书记员何晓娟担任庭审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告:明确。
原代: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杨:不申请。
被告三:不申请。
被告润邦:不申请。
被告财保:不申请。
被告平保:未到庭。
审:被告平保未到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345915.15元;2、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原告鲜某某有没有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告杨:无异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在驾驶过程中没有超速,超员,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占道,没有摆放警示标志,加之光线造成视线盲区,本人愿意与被告三郎某某按责任大小各自承担。
被告三:由于车子故障,我停靠在马路右边,开了警示灯进行维修。我怀疑杨某某是酒驾,毒驾造成了此次的事故。原告说四次找我们协商,其实他们一次也没找过我。扣押车子等损失希望对方赔偿。本人认为在本案中不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赔偿责任。
被(代):对赔付标准有异议1、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2、被抚养人的赔偿总额有异议。3、只承担死者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按等份赔偿。
被告杨:没有补充。
被告润邦:首先对陈某某的死亡表示同情,针对原告的事实认定上有意见,川 u33726货车确实挂靠在我公司,买保险确实是以我公司的名义购买,根据第二被告。但我公司没有对这辆车进行经营管理,此次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主体是杨某某、三郎某某,没有认定润邦有责任,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赔偿金额,标准,原告的身份信息是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的标准进行赔偿,润邦注册资金就3万元,没有能力购买一辆车。确实不应该把润邦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被告财保:与川U33726号施合同关系,同意在被告三郎某某驾驶的川U33726号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经核实后,法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赔偿标准按农村,被抚养人不能超过上次的,按被抚养人的保险额度内进行理赔。
被(代):精神抚慰金5万元,死亡补偿金内已包含,认为不再承担。
审:针对被告三郎某某提出的被告润邦公司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请各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被(代):日布修电站,5家人5辆车联运起来,揽货物,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运输,认为润邦不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润邦:成立的初衷确实修电站,以公司的形式,个人的5辆车俩注册的,实际上没有运转,是空壳公司,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不应当参与到诉讼中来。
审:原告方有没有异议?
原:车辆所有人以登记为所有人的为准,该车辆的登记人是润邦,认为是适格主体。
审:三郎某某,川 u33726实际购买人是你吗?
被三:我本人的。
被润邦:三郎某某买的。车辆登记机构登记的是阿坝州润邦公司,以三郎某某个人的名义在人保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是三郎某某。
审:对挂靠关系,是否与答辩状上一致?
被代:一致。
审:被告方还有没有异议?
被三:所有权属于车主.
审:川 u33726货车好久买的?
被三:本人驾驶,2014年4月份买的,从事货物运输。
审:还有没有补充?
原代:2014年4月份买的,上户的2018年,车子的所有人还是应该以登记为准。
审:其他被告有没有异议?
被润邦:所有权是三郎某某,润邦公司是名义上的,3万元注册资金,没有能力购买,只是为了好揽活,才注册的公司。以前发生事故都没有认定我公司有责任。
审:针对合同原件润邦公司和三郎某某是不是各有一份?
被:都有。
审:针对润邦公司是否是合格主体问题,现法庭发表意见。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三郎某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被告润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系挂靠关系,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三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即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被告三郎某某是有责任的。虽然被告三郎某某与被告润邦公司签订的《车辆运输安全责任合同》明确了责任,但两被告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润邦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审: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被润邦:下来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原:没有异议。
被杨:没有异议。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出处。
原: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身份证的复印件、鲜某某、鲜某某、鲜某某的户口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信息、保单复印件14页,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合法主体资格。
审:鲜东平与鲜某某的关系?鲜某某、鲜某某也在鲜东平的户头下?
原:鲜东平是鲜某某的爷爷,都是农村居民户口。陈某某、鲜某某、鲜某某、鲜某某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审:杨某某的户口薄呢?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
原:没有带来。下来再开户籍证明盖章。户籍显示是农村居民。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 没有异议。
被告杨:没有异议
被告三:没有异议
被告润邦:除了杨某某没有提供外,对真实性没有异议,除了陈某某以外都是农村居民。
被告财保: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将你方所提交的1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3份营业执照信息注明出处。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2、马公交认字[2017]第0003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保单复印件两份,拟证明被告杨某某驾驶川SQK3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三郎某某的川U33726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且救治无效死亡,被告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三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陈某某无责任。同时证明被告杨某某为川SQK309号车的所有人,并在锦城公司购买了保险。润邦公司是川U33726号货车的所有人,被告三郎某某是驾驶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三郎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审:被告杨和三都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吗?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对真实性和证明的观点有没有异议?
被告杨:没有异议。
被告三:没有异议。
被告润邦:没有异议。
被告财保:没有异议。
审:复印件和杨某某提供的原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川U33726保险没有提供,
审:再说下你的证明目的?
原:主要证明在平安公司购买商业险50万,乘坐险1万,陈某某是摔出车外受伤并死亡,应在第三者险中赔偿,不应在乘坐险中赔偿。
审: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被三:没有异议。
被润邦:没有异议。
被财保:没有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3、出院证明书1份、死亡病情证明1份、病危通知书4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亡殡葬证 1份、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和门诊票据12份复印件,拟证明1、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导致死亡的事实。2、死者陈某某因事故在阿坝州人民医院和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27天后因救治无效死亡,产生各项医疗费用161862.65元。
审:金额变动的原因是?
原(代):是总金额计算错误。
审:把门诊票据核实下?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杨:没有异议。
被告三:真实性没有异议。9月19日省医院的票据上没有盖章,总金额需要再核实。
被告润邦:没有异议。
被告财保:没有异议。
原(代):下来到省医院盖章。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4、陈某某和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收条复印件14份、成都市武侯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四川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2016年1月到2016年11月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陈某某生活在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的证明1份。拟证明陈某某生活在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原告鲜某某与死者陈某某生活在城镇的事实,死者从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四川亘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漆工,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杨:没有异议
被告三: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按指纹印,不能确定它的真实性,收据也没有手印,也怀疑它的真实性,2014年确实住了,2017年是临时性住,有异议,工资证明2017年以后没有,跟公司没有固定雇佣合同,进城务工都是以这样的形式,不能按城镇居民算。居委会证明没有经办人,认为是无效的。
被告润邦:对一系列的证据虚虚实实,真真假假。无法甄别,证明目的是陈某某长期生活,长期居住在城镇,对真实性有异议。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除了2014年,后面的支付没有,真实性有异议,公司年检只有在2012年年检过,公司是否还存在有异议。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人员从未变动,包括春节都是全勤奖。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是真实的,租赁的房屋宅基地是农村的,也只能说明是农村居民。
审:被告润邦公司你是对这组证据所有的真实性都无法认可?
被润邦:不认可。
被三:公司2年不年检,就自动消除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财保:没有异议。
审:收条上面房东是孙某某,合同甲方是孙某某,孙中正和孙东贵是父子关系?
原:是,孙某某是孙某某的二儿子。
审:提到的工资发放表,你和陈某某都是在这个公司打工吗?跟公司有没有其他社会关系?工资是以什么方式发放的?
原:我和陈某某有时在公司打工,项目经理是带我做活的。工资是给的现金,当时没有打收条。
审:对公司证明是公司相关人员出示的?开证明时这个公司还在?
原:找的项目经理,公司一直都在。
审:请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5、结婚证原件1份、营山县灵鹫镇人民政府证明2份、营山县天伟初级中学校和灵鹫镇完全小学校证明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死者的社会关系,三个子女在城镇中学就读,婚生子女均未成年且与死者共同生活在城镇。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杨:无异议。
被告三:三个问题。鲜某某你们村上没有小学?完全小学说明村上没有小学,初中只有镇上有,对此真实性没有异议。父母在外打工,三个子女肯定自然而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此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我想问陈某某你除了陈某某,你有几个娃娃?
原:一儿一女,儿子在镇上工作。
审:营山县灵鹫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陈某某有两个子女的证据,现在是否还提交?
原代:提交。
被告润邦:证明陈某某1985年转为城镇户口,三个子女跟随陈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对此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与学校的证明产生矛盾,陈某某的户口薄上又只有陈某某一个人,对三个子女随陈某某一起生活的真实性有异议,不应该按算城镇居民算,应按户籍痕迹为准。
被告财保:对子女就读学校的真实性无异议,究竟和谁一起生活的事实,是否按城镇居民算有异议。
审:原告提交的营山县天伟初级中学校和灵鹫完全小学校证明分别证明原告鲜某某、鲜某某现在就读的学校。该两所学校分别位于营山县何处?
原:都是在镇上,天伟小学在营山县小桥镇。
审:陈某某的子女都是跟随陈某某生活,陈某某你是否和杨某某一起生活?住在哪里?
原:是,和杨某某住在文昌社区。和杨某某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上,当时只转了我一个人的户口。
现在休庭。(敲锤)
休庭期间,原告律师张宏告知法官,被告三郎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有语言上的威胁,肢体上的冲撞。曹玲法官将三郎某某叫到身边及时进行了劝阻,并进行了教育。
审:现在复庭,继续审理。上午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现在由被告方举证质证。现由被告杨某某举证。
被告杨:1、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三郎某某在修理车子时车子后面没有按相关规定摆放警示标志。2、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险和第三者险的保单2张,证明和平安公司有保险和被保险的关系,赔付在保额内赔付。
审:请发表质证意见。
原:三性均不质疑,本案中导致陈某某受伤是小车摔出,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种赔偿,不是在车里面受伤的,是在车外受伤导致死亡。
审:杨某某与原告要求的赔付险种是否一致?
被杨:一致。
被三: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三郎某某的车子在爆胎后停靠在马路右边,打开了应急灯,是采取了有效的危险警示。
被告润邦:对两份保单没有异议,从照片中看出可以看出货车是停靠在直道的右边,离山很近,也打开了警示灯。
被告财保: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杨(补充):两张照片,有张是没有打灯,打灯是后续的。死者杨某某摔在地上的照片也有。
审:两张照片是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向交通部门提交?
被杨:用我的手机拍的,向交警部门提交了的。
审:请被告三郎某某出示证据。
被告三:低保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润邦公司车辆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三性没有意义,但与该案没有关系。对车辆挂靠合同,应以上午质证意见为准。
被告润邦:没有异议。
被杨:没有异议。
审:被告三郎某某还有没有证据出示?
被告三:没有了。
审:请被告润邦公司出示证据。
被告润邦:润邦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2012年成立,注册资金3万元,证明是个很小的公司。
审:请双方质证。
原:对三性没有异议,能说明该公司依法成立,同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三:没有异议。
被财保:没有异议。
被杨:没有异议。
审:润邦公司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润邦:没有了。
审:请被告财保公司出示证据。
被告财保:交强险保单抄件,证明是在我公司交了交强险。
原:三性均无异议。
被杨:超速司法鉴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时我并没有超速,已向交警部门提交。
审:原告方质证,其他被告有没有意见?
原:没有
被告润邦;没有异议。
被告三;没有异议。
被告财保:没有异议。
审:三郎某某提出的车辆损失又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要主张请按相关规定,重新主张。
被三代:鲜某某你和杨某某啥子关系?为啥做杨某某的车?坐车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
鲜某某:成都做活的兄弟伙,杨某某打电话一起做活。事后要给钱。
被三代:你和陈某某怎么认识的?为啥要搭乘他们两个?
被杨:认识几年了,有劳动工具方便才搭乘的。
审:原被告双方都无证据出示,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
原:对该案基本事实,交警队交通事故的认定无异议,这一交通事故成立,关于赔偿的问题我们是无责,被告方责任的划分我们也不发表意见。死亡赔偿金标准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陈某某的三个子女的生活费也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不能超过5万,我们按照5万计算的。误工费、营养费按住院天数乘以系数,住院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张的,丧葬费也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以上全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的,是合理的。陈某某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变动,所在的公司也是存在的。3、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认为润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杨某某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
审:另外两个当事人有没有补充?
原(陈):女子失去了,住院期间、丧葬费等费用21万多全是借的钱,要求法庭支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得到解决。女子死亡时才43岁,能将我们供到老,她的三个子女每月的费用也不少,希望你们要理解,人去了,多少钱都买不回这个人,希望你们尊重法庭意见,把问题解决好。
原(鲜):保险的赔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种赔付。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杨:关于赔付,我愿意用商业险来赔付。1、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三郎某某驾驶具有交通隐患的车辆行驶,且车辆出现爆胎后,三郎某某在停车更换轮胎过程中,未按照道路交通法律规定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启应急闪光灯,且车身占有单向行驶道路一半,致使不能预见某某危险状况,导致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2、对赔偿标准和项目,但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答辩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三郎某某和润邦承担60%的责任。3、被告润邦公司应与三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润邦公司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三郎某某是该车的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三:我积极配合在交强险内赔付,我真的没有钱来赔付。被三(代):1、判定三郎某某负次要责任,我们有异议。道法交通法52条,我的当事人当时是堆了石头,是采取了警示,只是警示不利,其二是赔偿标准的问题,从户口痕迹证明,死者是农村户口,但在机投镇居住,在亘古公司打工,由于其公司2012年后没有年检,没有更改营业执照,就是无效公司,所出具的证据也都是无效的。原告方的第五组证据应当认定为无效。除了陈某某,陈某某和三个子女的赔付都应按农村标准赔付,不应依照城镇户口标准赔付。3、受害方也有责任,和杨某某是工友,为了方便搭乘,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杨某某的搭乘也有过错。5个被供养人还有其他供养人应当除以2,如果按这样算的,就不多说了。
被告润邦:1、针对原告提出润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润邦公司应是车辆所有人,登记、车主确实是我公司。按道路交通解释第1条,应根据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该车辆在2017年7月经过年检,爆胎是不能预见的,三郎某某也有驾驶资格,当时停在直道路的最右边,润邦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车辆的安全性能证明都是有的,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2、赔偿请求,项目都应该支持,但金额是否按照农村还是城镇人口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长期居住地是在农村不是城镇,从租住的房屋性质看也属于农村宅基地,在亘古公司领工资也只能证明偶尔居住在双流,不能说长期居住在城镇,陈某某的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陈某某是城镇人口标准计算,陈某某的三个子女,所在的学校都是乡下的镇上,户口也在鲜某某父亲的户口上,抚养费也应按农村人口的标准计算。
被(陈数):没有补充。
被三代(补):被抚养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的人均消费支出。年限最长的20年,最短的5年,陈某某10年,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的人均消费支出。
被告财保:川u713226车辆在我公司交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额内赔付,超出限额部分不赔付,诉讼费不应由我们承担。
审:第一轮辩论后产生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的等焦点,现恢复到庭审调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杨和三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
原:杨某某打了电话,并垫付45000元,
被三: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审:赔偿项目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对项目和金额有没有异议?
被告杨:都属实,没有异议。
被三:保险公司有标准。
被润邦:没有异议。
被财保: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营养费和伙食费没有异议。陈某某和鲜某某都是农村户口。
审:丧葬费、交通费、住宿等5000元没有提交证据?
原:请法庭酌情判定。
被杨:了解情况,同意支付,认可金额。
被三:没有证据,不认可。
被润邦:没有相关证据,不认可。
被财保:没有证据,不认可。
审:现在围绕焦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在质证和辩论过程中都阐述明白,不再进行新的辩论。
被告杨:没有。
被告三:没有。
被告润邦: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举出证据,我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财保:没有。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同意,由法院判决。
审: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调解,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都可以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可以把调解意愿和方案及时与法官沟通。
审: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杨; 听清楚了。
被三:听清楚了。
被润邦:听清楚了。
被财保:听清楚了。
审:本案将根据案件事实或变更程序或复庭将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杨; 听清楚了。
被三:听清楚了。
被润邦:听清楚了。
被财保:听清楚了。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