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开 庭 笔 录
(2018)川3201民初63号
时间:2018年8月30日上午9:0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审 判 长:蒋蓉
审 判 员:索准
人民陪审员:昌王哈姆
书 记 员:陈玉婷
书: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书:原告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廖):到庭。
原(陈):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红):到庭。
被(州):到庭。
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审判人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原告身份信息。
原告:廖国红,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金胜村3组。
原告:陈明丽,女,羌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金胜村3组。
原委托代理人:宋刚勇,男,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委托代理人:罗玉强,男,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现核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12513200452584609P),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达萨街197号,事业法人:益英(局长)。
诉讼代理人:周明光,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诉讼代理人:泽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红原公路管理分局,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12513200452584713U),地址:红原县阳嘎中街,事业法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琪琳,男,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诉讼代理人:廖成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红原公路管理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红):无异议。
被代(州):无异议。
审: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川3201民初63号原告廖国红、陈明丽诉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红原公路管理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蒋蓉担任审判长、由索准担任审判员、昌王哈姆担任人民陪审员审理,由书记员陈玉婷担任法庭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答辩、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告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清楚了。
审:被告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被(红):清楚了。
被(州):清楚了。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红):不申请回避。
被(州):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罗):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补充赔偿廖诗雅死亡的损失费用86085元(二被告共同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6085元)【(224060+32890+30000)*30%】,其中死亡赔偿金:224060元,丧葬费:32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红):详见答辩状。
被(州):详见答辩状。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有,针对州公路局主体资格,我认为州路局对全州公路具有维护义务,对涉案公路段具有管理义务和职责,因此承担责任,第二,关于过错,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审:通过原告对诉讼理由与事实的陈述,本庭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州公路局和红原公路分局是否未尽到安全管理、安全维护、安全保护义务作为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同意?有无补充?
原:同意,没有补充。
被(红):同意,没有补充。
被(州):同意,没有补充。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对每组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原:我方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身份证4份,拟证明:二位原告方的主体资格。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统一信用代码2份,拟证明:两被告方的主体资格。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是户籍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证明医学推断书,拟证明死者廖诗雅已经注销户籍、造成的死亡结果。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对身份关系证明因由公安机关证明。
被(州):无异议,对身份关系证明因由公安机关证明。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方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方出示的第五组证据是证明,拟证明死者廖诗雅生前是成绩优异的学生。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方出示的第六组证据是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路段和廖诗雅死亡。通过法庭调查取证,发现涉案路段未发现转弯处有交通标示,没有防护栏,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原因。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我放出示的第九组证据是事故发生地的图片28张,拟证明1、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安全维护、保护行人的义务,2、交通标示错误,无安全护栏,3、转弯标示被树木遮挡。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照片显示标线很清晰,
审:原告进行举证。
原:安全保障应该是全方位的,只是说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不是完全未尽安全义务。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州):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事故路段有误应为117KM+150M,第一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第二,照片能反映该路段路面宽,视线较好,第三,该照片不能完整反映全部路段情况,照片不能显示有无交通标示。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红):真实性无异议。
被(州):真实性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补充提交一份州公路局官方网站截屏,拟证明州公路局具有管理义务。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州):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在阿坝州公路上就应承担责任,温馨提示分区域段进行提示,警示标示不等于温馨标示。
被(红):温馨提示分区域段进行提示,警示标示不等于温馨标示。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出示的第七组证据是光盘一张和照片,是模拟当时的路段行驶,拟证明现在与事发当时不同,现加装了防护栏,警示标示显示的是左转和直行,右转弯标志被树枝遮挡,方向设置错误,是发生交通事故原因。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州):第一,照片显示公路局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安装防护栏,州公路局不认可,不等于必须安装防护栏,第二,所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属于断章取义,不能完全反应该路段的全部真实情况,第三在事发路段,公路局有转弯标示。
被(红):该事发路段有减速带,交通标示清楚。
被(红):交通标示很清楚,地名指示牌无错误,转弯标示清楚,加装护栏是为再次减少类似事故发生,所具证据与本案安全保障义务无直接关联,所有标线清楚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
被:交通标示被树木遮挡,没有及时排查,地名牌说法不予认可,后加装防护栏的行为是体现之前工作的瑕疵,加装防护栏是对前期工作的修正。
被(州):关于树枝遮挡,按正常速度行驶,能及时处理,并有减速提示和转弯标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转弯处设置有减速带,是要求驾驶者应减速行驶,而并非正常行驶。
原:当时车辆行驶并非正常行驶,而是低速行驶,还是不能清晰看见标示。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将进行综合评判,再决定是否采纳,原、被告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州):听清楚了。
被(红):听清楚了。
审:针对本案的焦点,现在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进行举证。
被(州):我方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审:原告方及被告(红)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红):无异议。
审:被告(州)方继续举证。
被(州):我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路段标号认定存在瑕疵,事发路段道路干净,通行条件好,事故责任由陈明丽全部负责。
审:原告方及被告(红)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无异议,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被(州):符合沥青路面的安全要求。
被(红):无异议。
审:被告(州)方继续举证。
被告(州):我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是阿木柯桥竣工说明复印件1份(原件寄存在州档案局)拟证明事发路段的设计和建设均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也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设计和建设,因此不存在未安装安全防护栏的安全保障瑕疵。
审:原告方及被告(红)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加装防护栏是具体的行为,缺乏合理性。
被(州):竣工说明有明确的施工规范。
原:事故并非发生在桥梁上,而是为安装防护栏。
被(州):是按照桥梁设计进行设计,并通过竣工验收。
被(红):没有。
审:被告(州)方继续举证。
被(州):国务院一份文件,拟证明公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公共场所。
审:原告方及被告(红)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文件不应作为证据出示,文件与本案无关联。
被(红):公路不属于公共场所。
审:被告(州)方继续举证。
被(州):举证完毕。
审:对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红)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将进行综合评判,再决定是否采纳,原、被告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被(州):听清楚了。
被(红):听清楚了。
审:针对本案的焦点,现在由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红原公路管理分局举证。
被(红):我方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审:原告方及被告(州)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州):无异议。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红):我方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由陈明丽负全部责任,证明是单车交通事故,此路段路面干净,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事故。
审:原告方及被告(州)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所举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被(州):无异议。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红):我方出示的第三组证据是关于红原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议原件1份,拟证明整个路段没有交通隐患,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审:原告方及被告(州)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是建议,其他部门应该进行完善,说明存在工作上的瑕疵。
被(州):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时强调参与排查的属于权威部门,未发现安全隐患,证明不存在安全隐患。该文件充分证明没有过错。
被(红):权威部门进行了排查,是证明不存在安全隐患,具有权威性。
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红):我方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图片3张图片复印件,拟证明事故现场全方位的反映,安全提示、减速带都是具备的,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审:原告方及被告(州)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力有异议,该路段有减速带,被告有义务安全提示;两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加装防护栏,清理遮挡,证明被告存在工作上的瑕疵;事故发生时间与被告取证时间不同,证明被告逐步在提高安全保障义务。
被(州):无异议,认为公路局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
被(州):事故并非发生在弯道,而是经过弯道进入直道发生交通事故。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红):没有了。
审:对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红原公路管理分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州)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将进行综合评判,再决定是否采纳,原、被告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诉讼请求中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原:死亡赔偿金是按四川省高院发布的农村居民年纯收入1 327元,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阿坝州平均工资6 350按6年计算,精神抚慰金由法院裁决。
审:两被告有无异议?
被(州):我方不承担,不发表异议。
被(红):我方不承担,不发表异议。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第一、诉讼目的是为了得到合法的保障,也是为了督促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无防护栏,安全标示被树木遮挡,其工作中存在瑕疵,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直接原因;后被告进行整改,我们通过诉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四公路局作为管理人,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第五两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州):详见书面意见。
被(红) :详见书面意见。
审:双方争议有第一被告州公路局的主体资格;第二有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两点;第三过路是否属于公共场合,请原被告对此做第二次辩论。
原:第一、事故发生是因客观原因发生,第二、请法庭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69号作为参考进行裁判。
被(红):详见代理词。
被(州):详见代理词。
审:双方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原:详见代理词。
被(红):没有了。
被(州):没有了。
原:法庭到事故发生地核实事故发生地段不再进行质证。
被:法庭到事故发生地核实事故发生地段不再进行质证。
审: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州):不愿意。
被(红):不愿意。
审:现请双方当事人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原告 (签名或者盖章 )
被告 (签名或者盖章 )
审判人员 (签名 )
书记员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