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4月10日上午9:3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行初2号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王玉兰
审 判 员 尕玛罗尔伍
人民陪审员 邓召秀
书记员:马凌霖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杨富才,男, 1980年1月26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铁邑村三组29号,已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女, 1988年4月5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姜射坝组083号,原告配偶,特别代理,已到庭。
被告阿坝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南木达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明,男,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松,男,该局副局长,特别代理,已到庭。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现在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向法庭报告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件。
原:原告杨富才,男, 1980年1月26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铁邑村三组29号,身份证号码513221198001260050。
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件。
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女, 1988年4月5日出生,羌族,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姜射坝组083号,身份证号码:513221198804050022,原告配偶,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南木达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明,男,阿坝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证件。
被: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松,男,羌族,该局副局长,身份证号码:51322119730819003X,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松是否是被告社会保险审查核定事项的分管领导?
被:是。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行初2号原告杨富才与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开庭前,本庭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以及出庭通知书。原告方是否收到,对于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原:收到,清楚。
审:被告方是否收到,对于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被:收到,清楚。
审:开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现再次予以告知:本案由审判员王玉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尕玛罗尔伍、人民陪审员邓召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马凌霖担任法庭记录。如果认为以上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方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被告方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被: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杨富才下达阿州社险保函【2018】87号《关于对杨富才同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批复》,核定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0元,杨富才不服,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次庭审前,我院要求原告杨富才明确其诉讼请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并提交我院,我院已将补正后的行政起诉状送达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哪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并陈述你方补正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略,详见卷宗)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宣读答辩状(略,详见卷宗)。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情况,本庭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杨富才是否应当享受金额为7776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有无争议焦点补充?
原:无异议。无补充。
审:被告有无争议焦点补充?
被:无异议。无补充。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先由被告阿坝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可分组进行,应当说明该组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明目的。
被:我方共有十一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为我方诉讼主体适格。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原: 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被:第二组证据为:汶公交认字第2016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公交复字【2016】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我方为其核算补助金的依据。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第三组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证明目的为:原告杨富才已经享受的相关医疗费与补助金的相关依据。
审:原告质证。
原: 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第四组证据:杨富才医疗票据等材料。证明目的为:杨富才受伤的事实。
审:原告质证。
原:对医疗事实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原:第五组证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资格核查表,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证明目的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 对该组证据的计算结果有异议,不认可。其按照十二个月进行计算,而我方是按照六个月计算,需要被告再解释一下这个差别。
被: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受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州是统筹地区,我州使用的工资标准是上年度平均工资。以阿坝州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所以我方计算出来的平均工资7100多。在本案中,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来确定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审:原告听清楚了?对该组证据还有无异议?
原:听清楚了,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第六组证据:川府发【2003】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阿府函【2011】336号,
证明目的为:我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可依,行为合法。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有异议。法律条文本身合法,但对其作出的结论有异议。民事侵权赔偿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不应冲突。原告得到的人身伤害赔偿是侵权方应当给予的人身补偿,与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保护不属于同一性质。如依据此剥夺原告得到工伤赔偿的权利,则是剥夺了原告合法的权利。原告缴费基数以2016年度工资为准,为103680元整。其余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第七组证据:阿州人社工决字【2016】1-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证明目的为:原告受伤事实与伤残等级。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 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被:第八组证据:州人社函【2014】1215号,证明目的为:我方对杨富才的补偿计算依据合法。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原: 有异议。这个文件现在有无更新?
被:无更新。
审:你对原告依据该证据做出的行为,有无异议?
原:有异议。虽然肇事方已经赔偿,但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冲突,性质不一样。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被:无证据出示。
审:针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将进行综合评议,再决定是否采纳。
审:现在由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可分组进行,应当说明该组证据的内容和证明目的。
原:我方共有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阿州人社工决字【2016】1-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为:杨富才2016年5月1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被: 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说明了受伤的事实。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第二组证据: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证明目的为:杨富才受伤害等级为九级。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 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第三组证据:阿州社险函【2018】87号《关于对杨富才同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批复》证明目的为:证明被告没有向我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被助金。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原告请求有异议,我方是依法依规进行的行为。
原:第四组证据:信封、申通快递单,证明目的:是我方的补充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期限。
被: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在庭审完毕后将进行综合评议,再决定是否采纳。
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双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得使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原告,请你开始法庭辩论。
原:我方77670元的计算标准为 2016年原告年度实缴基数为103680元整,由此得出9个月工资即为该数字。即每个月8640元,需要被告合法支付该金额。
审:年度缴费金额是在哪里查到的?
原:我们有个缴费工资表,是从我方单位的个人工资发放表查到的。
审:你是按照自己在单位上领取工资的发放表上查到的基数,是吗?
原:是的
审:确定吗?
原:确定。
审:被告,你方的数字是如何得出的?
被:我方计算的伤残补助金是受伤前十二个月的,从2016年5月向前推12个月进行,即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12个月缴费工资的加起来平均缴费工资,就是企业为其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审:其在工资发放表上是否能查到?
被:工资上有差距,有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但我方是以单位申报基数为准。
审:原告,你方是以2016年为计算时间?
原:是的。我方觉得在经保系统里查询的平均工资认可审:原告,你方对被告对你方解释的计算方式与方法予以认可?
原:予以认可。
审:对被告给你们核准认定的64019.97元予以认可吗?
原:我方对被告核准计算的64019.97元予以认可。
审:根据第一轮辩论情况,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开始辩论。
原: 本人代红,依法接受原告杨富才的诉讼代理请求,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九级伤残,事实清楚,伤情由正式证明确认。 被告予2018年7月11日,作出原告不享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待遇的批复,我方认为,民事侵权赔偿是公民司法救助的一种形式,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公民在公法方面得到补偿的一种权利,该两种权利不应发生冲突,不能因为原告得到了民事赔偿就剥夺原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被告应履行工伤工作职责,向原告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审:被告,开始辩论。
被: 首先,对杨富才受伤表示同情。但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时,其出发点就是救济受伤害人,同时分散单位用人风险,减轻用人经济成本。按(2003)年42号文件的规定,工伤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都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有法可依的。我方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
审: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我方还是坚持认为,我方得到的赔偿是民事,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同,考虑到受伤职工的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损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我方了解医疗补助不享受双赔的规定,所以只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予我方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庭保障我方的合法权利。
审: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我方非常同情原告受伤情况,但在个人情感与实际规定冲突时,我方仍然会坚持依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因为我方的各种基金需要经受来自各方的检查、审计,所以严格按规定执行。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无新的辩论意见。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全部庭审活动已经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跟随书记员阅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本案将择期宣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