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时间:2019年9月20日下午15:00-16:48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初232号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审判员:韩 兴 美
书记员:泽 旺 初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可以开始庭审。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132000089108504,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南木达街3号。
负责人:邓鹏,系该院检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到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原告代理人,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今天为什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原代:他因工作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审:原代另一案件代理人为什么未参加诉讼?
原代:他现在在阿坝中院开庭。
被告1:马尔康婆陵甲萨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9MA62F2CQ69,住所: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泽郎斯甲,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513229198401040015,住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1号附1号。
被告2:胡华雄,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3197009140414,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209号。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到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1对被告2到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1:没有异议。
审:被告2对被告1到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初232号原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马尔康婆陵甲萨酒店有限公司、胡华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兴美独任审理,书记员泽旺初担任庭审记录。根据审判工作要求,我们的庭审将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各位当事人在庭审中请注意你们的言行。各方当事人是否明确?有无异议?
原代:明确。无异议。
被1:明确。无异议。
被2:明确。无异议。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代:明确。
被1:明确。
被2: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1:不申请。
被2:不申请。
审:在法庭调查前,对案件情况先作个说明:本案在审理中,在胡华雄的带领下,俄尔雅五队的小组长南木尔甲及一村民(马尔康婆陵甲萨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泽郎斯甲的父亲)二人到法庭提交了“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关于阿坝州人民检察院起诉胡华雄围墙恢复一案的情况说明及诉求申请”,二人称该申请有王清等村民的签名捺印,因俄尔雅五队确实需要公路加宽,故在胡华雄恢复围墙时,五队干部和村民要求胡华雄将围墙原址进行了移位。之后,州检察院指派周国龙数次与五队、村委会、镇政府进行了协调,州检察院未同意将围墙移位。现二人代表五队村民请求法院进行协调,请求检察院将围墙向内移位,另请求检察院拆除围墙边的水塔,因水塔未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法庭接到该申请后到检察院进行情况了解并反映了村民的请求(并作了笔录,宣读略),检察院说明该围墙内的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无权进行处置不同意移位。之后将对水塔经第三方评估,如果真存在安全隐患,检察院将派人进行拆除。但目前先要求恢复围墙。事后,法庭又通过胡华雄通知五队的小组长南木尔甲及村民,法庭准备反馈协调意见,但胡华雄反馈他们说,泽郎斯甲(与南木尔甲一起到法院的村民之子)到法庭来过,已经将情况给他们说了,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再到法庭来。在之后的庭审中,法庭提醒各方当事人注意,你们向法庭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请你们当庭签定并宣读保证书。
原代:签定并宣读。
被1:签定并宣读。
被2:签定并宣读。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一对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停止侵害,退还占有的土地54.18平方米,拆除其违规修建的围墙;2.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二恢复原状,即在原址上重建围墙并恢复草坪,清运被告二因房屋修建、重建围墙、恢复草坪所产生的建渣;3.本案诉讼费、测绘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与提交法庭的民事起诉状内容一致,即第一是要求被告1停止侵害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土地54.18平方米,拆除其违规修建的围墙,进行退还;第二是要求被告二在原址上重建围墙并恢复草坪,清运被告二因房屋修建、重建围墙、恢复草坪所产生的建渣;第三要求本案诉讼费、测绘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代:无。
审:原代本案中是否产生了测绘费?
原代:目前本案没有产生测绘费。
审:是否放弃该诉讼请求?
原代:如果产生了测绘费就要求由二被告承担。
审:被告1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你的答辩意见与你之前递交法庭的民事答辩状内容一致吗?有无变化?
被1:与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一致(详见答辩状)。
审:被告1提出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合法的土地的行为:2017年4月,撤除原告围墙的实施人系被告2,而非被告1;2018年3月,被告2恢复原告围墙后,俄尔雅五队数名干部和村民以“村里需要加宽路面以方便消防和旅游”的理由要求被告2将围墙向北面移动了1至2米,原告、被告2与村里、镇政府共同多次协调,原告拒绝向内移动围墙。2018年5月,被告2按照村里和原告职工周国龙一起在现场议定的围墙距离和位置进行施工恢复。之后,电厂职工梅朵因自建房又将围墙撤除占用。2019年7月,梅朵才恢复围墙为现状,也非被告1所为。被告1酒店的车很少在此停放。路面及草坪的硬化系村委实施,也非被告1所为。因此,原告诉求被告1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1还有无补充?
被1:没有补充。
审:请被告2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你的答辩意见与你之前递交法庭的民事答辩状内容一致吗?有无变化?
被2:一致,对起因和结果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过程有点补充。
第一是2017年4月,因被告2修建自建房,受场地限制,向原告请求并经原告同意后撤除了本案诉争的围墙。被告2于2018年3月,将拟于近期恢复围墙的内容提前告知了原告,原告答应排专人督导,但施工时原告未派人到场。次日,原告发现恢复的围墙与原址不符。要求被告2重新恢复。之后原告、俄尔雅五队、镇政府、被告2多次进行协调。2018年5月1日,被告2通知原告,拟于5月2日按原址施工恢复围墙,请求派人现场监督,原告仍未派人到现场。2018年5月2日,被告2按照原告要求施工完成了围墙恢复。但该围墙因电厂职工梅朵修建房屋,部分被破坏。2019年7月,梅朵派人砌补了围墙,但与被告2第二次恢复不一致。第二是被告2对原告的草坪进行了恢复清理,但草坪的水泥硬化非被告2所为。因此,后续围墙被撤除移位,与被告2无关。应追加梅朵为第三人,但我放弃追加。
审:被告2 在案件审理中将案外人梅朵带到了法庭,胡华雄、梅朵向法庭说明目前的围墙确实系梅朵根据俄尔雅五队部分村民要求向检察院院内进行了移位,胡华雄当场也表示,梅朵说明清楚事实后,恢复围墙的责任还是由其自己承担,不要求梅朵再担责。被告2,我表述的事情经过是否准确?你有无异议?
被2:准确,没有任何异议。
审:双方的观点已经阐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代:第一组证据是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马尔康婆陵甲萨酒店有限公司的启信宝公示信息截图;胡华雄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方主体信息适格。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第二组证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宗图,拟证明原告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权益及该地勾7-勾8是条直线。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第三组证据是胡华雄出具的《承诺书》,拟证明被告二承诺拆除围墙施工完后将恢复草坪和围墙。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第四组证据:侵占土地现场的照片,拟证明侵占土地的现状;侵占土地面积示意、计算图,拟证明侵占土地面积为54.81平方米。但具体面积是否准确以专业部门测量的为准。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代:原告方证据出示完毕。没有新的证据。
审:现在由被告1出示证据。
被1:跟我没有关系,所以我没有证据出示。
审:现在由被告2出示证据。
被2:第一组证据:图片8张:图片1,证明其实施了首次恢复围墙行为但与原址不一样;图片2、3、4,证明其遵照督办人要求实施了第二次围墙恢复行为并与原址基本一致;图片5、6,证明电厂职工梅朵修建房屋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使用了该草坪;图片7、8,证明围墙现状与其第二次原址恢复的围墙不一致。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其遵照督办人要求实施了第二次围墙恢复行为与原址基本一致。
审:原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图片7.8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也是反映了被告侵占的事实。图片5.6三性无异议,体现出拍照时的客观现状,原告认为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图片2.3.4及光盘一张,三性无异议,从照片看围墙的情况基本同原告方主张的围墙是直的事实是相互的,同时结合7.8体现原告合法权益受侵权的事实,图片1无异议。
审:被告1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1:没有异议。
审:被告2继续举证。
被2:证据出示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都无证据出示。法庭宣读一份向镇政府及村委会取的调查笔录:镇政府牛培剑说明,因胡华雄修房子拆除围墙,当时也说好房子修完就恢复。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实组织各方就是否将检察院的围墙进行移位,扩宽公路进行过协调,但检察院没有同意围墙移位。当时因实施管网改造,镇政府也与检察院协调,也承诺工程完工后按原址恢复围墙,当时镇政府也进行了担保,管网完成后恢复围墙原状,也写了一个书面的材料,交给周国龙看了,他不同意我就又收回来了碎了。村民想占用检察院这块国有划拨土地,是不合法的。同时,还说明了公路硬化是村委实施的,不是个人或镇政府。但是村委与镇政府也没有任何人说过,围墙边界要以硬化边界为准。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原、被告双方听清楚没有?有无异议?
原:听清楚了,无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被告1,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如果作了虚假陈诉,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偏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被1:我听清楚了。
审:被告1,请你宣读保证书。
(宣读保证书略)
审:原告起诉你对涉案围墙侵权,你是否认为你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被1:我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审:在被告2及案外人梅朵恢复围墙时,你及你的家人是否进行了干涉与阻挡?
被1:没有。
审:如果原告及被告2在之后重新恢复围墙时,你是否会进行阻挡与干涉?
被1:不会进行阻挡与干涉。本来我也没有去过,以后我也不会干涉。
审:询问被告1结束。被告2,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如果作了虚假陈诉,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偏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被2:听清楚了。
审:被告2请你宣读保证书。
(宣读保证书略)
审:本案涉及的围墙最初是你拆除的吗?你拆除该围墙时,围墙原址的起止点的情况请你向法庭陈述清楚。
被2:就是我拆除,起止是我的房子墙边到水塔的外侧。
审:现在恢复的围墙状态与原址是否一致?你对原告要求你按原址恢复围墙有无异议?
被2:不一致。没有异议。
审:法庭询问完毕。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言。
原代:详见辩护词。
审:现在由被告1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辩论观点进行答辩。
被1: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与我们公司无关。
审:现在由被告2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辩论观点进行答辩。
被2:没有意见。
审: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为:原告方的土地受到了非法侵占,被告方无异议。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双方已经一致的和已经阐明的观点不再重复。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1:无意见。
被2:无意见。
审:经过两轮的辩论,双方的观点已经明确。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 。
原代:依法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方做最后陈述 。
被1:没有陈述。
被2:本案中我是罪魁祸首,我会按照原址进行恢复的。原告方也是认可我的第二次恢复基本跟原址一致,我也表示感谢。我会待法院判决后马上进行对围墙进行恢复。
审:经过今天的庭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1对本案围墙的拆除及移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方是否放弃对被告1的诉讼请求?
原代:作为代理律师,我是同意放弃,但是还是要经过原告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我需要打电话请示。
审:现征询原告及被告2的调解意愿。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2是否愿意调解?
被2:愿意调解。
审:被告1是否同意调解?
被1:跟我没有关系。
审:现在休庭进行调解。(敲击法槌)
(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休庭30分钟)。
审:(敲击法槌)现在复庭。
审:请原告方发表请示意见。
原代:原告方负责人表示同意调解,如果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就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那原告方你们是否放弃对被告1的权利?
原代1:原告负责人未明示。
审:现在再问一下被告1是否同意调解?
被1:同意调解。
审:现在休庭进行调解。(敲击法槌)
(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休庭30分钟)。
审:(敲击法槌)现在复庭。
审:刚也征求了双方的意见,都同意调解,原代也请示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
原代:一是由被告胡华雄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内将原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的围墙按原址(围墙的起点从胡华雄房屋墙角至靠路一侧的电杆直至水塔外侧原印迹处,基本为直线)进行恢复,并在完工后清运完毕在该地的所有建渣垃圾;二是被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胡华雄修复围墙期间派人进行督导,完工后7日内进行验收并向被告胡华雄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用24规格的水泥砖;三是胡华雄在恢复围墙时婆陵甲萨酒店不得干涉、阻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被告2是否同意?
被2:同意。
审:诉讼费50元由谁承担?
被2:诉讼费由我承担。
审:你们双方调解内容:一是由被告胡华雄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内将原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的围墙按原址(围墙的起点从胡华雄房屋墙角至靠路一侧的电杆直至水塔外侧原印迹处,基本为直线)进行恢复,并在完工后清运完毕在该地的所有建渣垃圾;二是被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胡华雄修复围墙期间派人进行督导,完工后7日内进行验收并向被告胡华雄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用24规格的水泥砖;三是胡华雄在恢复围墙时婆陵甲萨酒店不得干涉、阻挡;四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胡华雄自愿负担;另就是双方无其他争议。其他诉讼请求放弃。
审:请各方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经过今天的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华雄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内将原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的围墙按原址(围墙的起点从胡华雄房屋墙角至靠路一侧的电杆直至水塔外侧原印迹处,基本为直线)进行恢复,并在完工后清运完毕在该地的所有建渣垃圾;
二、被告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胡华雄修复围墙期间派人进行督导,完工后7日内进行验收并向被告胡华雄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用24规格的水泥砖;
三、胡华雄在恢复围墙时婆陵甲萨酒店不得干涉、阻挡;
四、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胡华雄自愿负担;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审:请各方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各方是否同意在本笔录上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代:同意。
被2:同意。
审:被告1,请你回去后向你的家人和村民也进行释明清楚,原告合法拥有的土地,系国家划拨土地,属于原告单位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单位、集体、组织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占,如果你们村或队认为村道的确需要加宽,请向村委会、镇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在原告及被告胡华雄恢复围墙施工期间阻碍施工,否则原告及被告胡华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实施了不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听清楚没有?
被1:我听清楚了。
审:现请原被告方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