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时间:2019年7月11日上午9:00-11:2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初1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员:韩 兴 美
书记员:泽 旺 初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可以开始庭审。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罗尔伍,男,藏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810290512,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白湾乡木尔基村一组。
审: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到场人员有无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被告1:谢文红,女,藏族,1967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6708070324,住址:四川省马尔康市梭磨乡木尔溪村五组34号。
被告2:阿申甲,男,藏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5405130014,住址:马尔康镇达尔玛街4号附45号。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到场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初174号原告罗尔伍与被告谢文红、阿申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兴美独任审理,书记员泽旺初担任庭审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明确。
被1:明确。
被2: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1:不申请。
被2: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 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到2019年7月11日,法律保护范围内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原告你的诉讼请求与起诉书有点不一致,现在你提出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到今天的时间2019年7月11日,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24%计算。
审:原告你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具体金额是多少?
原:要求被告给付24%的年利息。以前被告给我的利息是3分,之后被告提出要求就约定利息为24%。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到今天的时间2019年7月11日,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24%。2017年1月15日之前没给的利息就算了,给了的利息也不再说了。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1:本金40万元没有异议。
被2:本金40万元也没有异议。
审:被告方,原告要求1.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到今天的时间2019年7月11日,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24%;2.2017年1月15日之前利息给或没给的都不再做计算了。被告方你是否同意原告的要求?
被1:我本金40万元一定会还的,我们也是各种办法在筹钱会尽快还本金的,希望原告利息让我们一点,我们目前也困难。
被2:对本金40万元没有异议,利息希望让我一点。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及合法主体资格。
审:被告方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2、借条原件2份及银行转账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方向原告方借款40万元的真实性。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1: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2: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确实我们写的借条。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证据出示完毕了。
审: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1:没有证据出示。
被2:没有证据出示。
审:原、被告双方都无证据出示,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言。
原: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到今天的时间2019年7月11日,利息按国家规定24%计算 ,我家里也困难的很,我们借给你们的钱是我们的土地补偿金,所以我老家的房子也没有修成,我自己也欠别人的钱,所以希望被告能早点还我钱。
审:现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辩论观点进行答辩。
被1:本金40万元没有异议,我们目前也遇到困难了,我们也会尽快还钱,希望你们也能理解一下我们,我们本来也是朋友。希望利息方面能让我们一点,时间上也宽裕我们一下。
被2:我们对本金40万元没有异议,当时我们借款到期1年就应该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我们外面欠了人钱原告帮助我们借给我们钱,我们也感谢,我们双方也是朋友,当时也想的都是朋友就想让原告挣点钱就其他人的先还了,想原告的钱就后头给,但是之后我们就遇到了各种困难,也就未能及时还原告的钱。我们也是在想各种办法,想把自己的房子卖了还原告的钱,但是成都限购了卖不出去,外面我们也起诉了两个公司,也许这个月就拿的到钱,也许下个月拿的到钱,但最迟2019年12月30日前能拿到钱,所以时间上也宽裕我们一下 ,希望利息方面也让我们一点。
审: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为:1.双方对本金40万元无异议2.被告要求利息再少点3.被告要求还款时间宽裕点。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双方已经一致的和已经表达的观点不再重复。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1:无意见。
被2:无意见。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 。
原:没有说的。
审:现在由被告方做最后陈述 。
被1:没有说的。
被2:没有说的。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愿意调解。
审:现在休庭进行调解。
(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休庭30分钟)
(经调解:原告罗尔伍与被告谢文红、阿申甲同意2019年12月30日前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罗尔伍还本金40万元,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至2019年7月15日,月利息按1.5%支付,利息共计18万元,扣除2017年1月27日已经支付的2万元利息,还要支付利息16万元,2019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现在复庭。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文红、阿申甲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尔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6万元(按月利1.5%计算(从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2019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不再支付),两项共计56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47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请各方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
审:各方是否同意在本笔录上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1:同意。
被2:同意。
审:现请原被告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