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6月28日16:10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9)川3201民初58号
案由:保险纠纷
审判员:罗尔伍
书记员:李桂付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可以开始庭审。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阿坝州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漩口镇古溪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冯树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亮,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
审:原告法定代表人冯树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亮为何没有到庭。
原:他们委托我出庭所以没有出庭。
审: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
审: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川峰为何没有到庭。
被:他们委托我出庭所以没有到庭。
审:原告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因原告律师在赶来开庭的路上道路塌方,所以原告申请本案开庭时间推迟到16:10分,本院也予以同意。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川3201民初字58号原告阿坝州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罗尔伍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桂付担任庭审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明确。
被: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32631.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都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再做答辩。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及合法主体资格。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2、川U3197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邓海波驾驶证复印件、泽洛驾驶证复印件、川AOP796行驶证复印件、刘文平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川U31971为原告所有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对道路运输证、驾驶证有异议,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对该组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3、马尔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1份,拟证明本次事故事实和各方的事故责任。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4、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机动车报案记录,拟证明事故车辆川U31971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5、川U31971损失确认书及维修发票,拟证明川U31971的维修费用为7725元。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6、川A0P796损失确认书及维修发票,拟证明川A0P796的维修费用为111719元。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7、川UX2852损失确认书及维修发票,拟证明川UX2852的维修费用为5620元,拟证明。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8、赔偿协议、财产损失确认书、陆永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发票,刘文平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发票,拟证明原告赔偿三者车辆无损及医疗费用合计7567.8元。
审:被告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被:对赔偿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里面的内容与我方无关,即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财产损失确认书无异议。对陆永强的病历和门诊发票无异议,对刘文平的门诊病历和发票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没有证据出示了。
审:现在由被告出示证据。
被: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书,谢川峰身份证明各1份,拟证明被告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2、投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投保人申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对于营运车辆驾驶人需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没有许可证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范围。在保险人向法庭提交的投保单和申明中有原告的公章,拟证明我方已向原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审:原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原: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投保单和投保人申明上均没有说明驾驶人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关于条款被告从未向原告交付该条款,被告未向原告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同事该条款说的许可证书或者必备证书均没有明确是何种证书。被告对该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认定被告未曾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而且投保单和投保人申明上均未注明日期,无法证明被告何时向原告出示的投保单及申明。不能证明购买保险时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没有证据出示了。
审:原、被告双方都无证据出示,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原被告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已向受害方进行了赔偿,被告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关于被告的拒赔理由,首先原告驾驶人持有驾驶证且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相符,是合法驾驶人。驾驶员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因果没有关系。从业资格证是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驾驶员的行政管理措施,违反该行政管理措施只能导致行政法的后果,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关系。其次保险公司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无从业资格证为免赔情形,保险条款中警示说明交管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但被告没有对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39条41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该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
审:被告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是否认可。
被:我方认可。
审:原告对已经支付的赔偿是否有证据证实?
原:发票在我方说明这就是我方支付的,我方还有部分转账的记录,正因为我方支付了所以我方才拿到了受损方的发票。
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辩论观点进行答辩。
被:首先在质证阶段,保险人已经对保险人的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均提交的复印件,对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在质证阶段保险人已经提供了投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投保人申明,投保人申明中载有保险人已通过上诉书面形式,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免责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的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进行了书面明确说明。在投保人申请中是有本人确认是手写的,投保人签章处是有原告公章的,对原告所说未尽到明确示明与事实不符。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事合同,诚实信用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履行应以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第6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导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本案商业三者险合同明确约定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应属有效。
审: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就主要分歧。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双方已经一致的和已经表达的观点不再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1、在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申明上没有签订时间,不能证明被告在投保时就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2、投保单投保人说明以及保险条款并非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被告方不能证明在投保时向原告交付了该条款。并对条款内容向原告进行了告知;3、驾驶人持有合法驾驶证,具有驾驶资质,有无从业资格证不会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没有证据表明无从业资格证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4、驾驶证、行驶证和营运资格证原告方均有原件,当庭也可以出示原件的照片。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1、投保人申明上已经明确我方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上面没有时间但上面有原告签章,说明原告已经明确。所以时间没签并不影响明确告知义务。免除事项用黑体字加粗,这些证据都表明我方履行了相关如实告知义务。
原:投保时间很重要,保险人应该在投保时进行说明,没有明确时间的不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时没有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
原: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
被: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我方不愿意调解。
审: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择日宣判,现请原被告跟随书记员看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